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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的法律风险及政策风险提示

2024-07-03 16:49:15.0 来源: 点击数:1708

    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会引发“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与预警”系统报警,将涉及如下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引起各级监管部门介入。
   

一、引起纪委介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务院监察部[2004]2号)中,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务院国资委监察局明确指出第一项规定“着重查处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项规定“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等八项违法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二、引起国资委介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 5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24〕33号)等政策法规,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 5 号)第五章 第五节 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国有企业产权依法交易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对于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的情形,将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介入。必要的,对于不进场的违法违规及涉嫌国有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引起审计介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企业审计报告。”

当国有资产存在不进场交易情形时,相关企业无法获得由符合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就不能依法合规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71号令)的相关规定,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审计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复审计机关。

四、引起公共资源介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38号)《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产权进行网上交易的通知》(青公资〔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实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省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的情形,在行政监管、行业监管的基础上,由纪检监察机关综合监查,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引起司法机关介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 5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如涉及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及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应当遵从上述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介入,遵照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违法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 5 号)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形进行依法判定。

六、引起金融监管部门介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9月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防范“伪金交所”违规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市场上出现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产登”“产权登记”“产交”“产权交易”“产融”“产金”“产权服务”等字样的机构,未经国家有权部门许可,变相开展金融资产登记、备案、信息发布、交易、结算等服务,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融资产品的企业提供融资通道和进行增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我省至今未批准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发展会员机构、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在我省从事相关业务。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或者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未经批准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均属于违规经营行为”。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召开“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区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伪金交所”一类机构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切实履行风险处置属地职责,强化源头治理。要严把准入关口,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批设立或变相设立“伪金交所”;要妥善处置存量风险,防止新增风险。 要认真落实既定目标,深入推进金交所市场出清、纠偏治乱和风险防控。要高度关注非标债务融资活动转道“伪金交所”和产权交易场所的现象,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总之,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 5 号)依法进场,避免参与财务造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以避免法律责任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企业法人及相关管理人员需对企业所有活动进行合法合规性检查,包括交易过程和项目进展管理等方面,确保不存在暗箱操作或公共资源信息监管缺失等问题。处理国有产权和股权交易时,须注意防范工商登记造假、税务问题和土地权属争议等风险,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法律责任追究。近年来,一些企业采取虚构经济活动等方式逃避监管,不仅引发了法律纠纷,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部分企业试图利用各种借口为自己的不进场交易行为辩解。面对这些问题,审计部门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他们能够帮助揭露和预防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在当前国家经济形势下,加强交易市场的合法合规,规范系统功能,对不进场交易、暗箱操作及涉嫌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信息披露,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反映。


    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违法违规查处案例:
    1.中冶集团原董事长杨长恒等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经查,2007年,中冶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杨长恒,原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王为民,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沈鹤庭,原副总经理黄丹,原总会计师李世钰,发展改革部原部长李鹏程等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在中冶集团并购唐山恒通集团公司过程中,违规决策和操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杨长恒、王为民、沈鹤庭、李世钰、李鹏程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黄丹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参与董事会决策的其他董事吴凤山、韩长林、蒋龙生、文克勤、范英俊、林锦珍,未履行、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中国铁物原总经理宋玉芳等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案:经查,2009年至2013年,中国铁物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宋玉芳,原党委书记李文科,原副总经理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等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主导并推广中国铁物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对抗国资委指示,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对子企业疏于管理,放纵风险发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经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研究,国资委党委决定:给予宋玉芳、李文科、许强、李志民、冉昶、王采6人开除党籍处分,并由有关中央企业按程序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国有资产不进场交易相关违法违规查处案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华涛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宁夏国投原董事长赵其宏被查,曾担任宁夏银行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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