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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才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

2024-10-10 10:49:19.0 来源: 点击数:836

省级以上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才能从事国有产权交易
— 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会被认定为无效
— 未按规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监管人将面临问责


    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资产交易中起着关键作用,既是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需求方,也是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产权交易的重要渠道。产权交易机构是为交易双方提供必要设施和交易规则的机构,确保产权交易顺利进行。我国有三百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大部分由国有资本出资设立,出资形式通常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混合所有制,尽管全国有三百多家产权交易所,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只有省级以上国资委认定、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产权交易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交易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问题答复(2024年4月5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产权市场”是指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5〕629号)
    第四条:确保本地区的国有产权交易
全部纳入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国有产权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对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如何?
    如果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会受到严重影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转让协议通常会被视为无效,具体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一、协议无效
   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即使双方已经签署了协议,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第七十二条: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二、法律后果
    因产权转让协议无效,相关的产权转让行为无法完成合法的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021)甘01民终2340号案
    北京长铁公司与中环联养老公司签订《土地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北京长铁公司所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中环联养老公司。兰州中院认为,该转让股权中有47.4%系国有股权,因而需要经过法定公开进场交易程序方可转让。案涉双方并未经过法定程序而私下转让,故《土地及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2019)京01民初388号案
    菜篮子公司系持股100%股东,其将持有的中央市场公司股权分别转让给和昌公司和新发科达公司。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案涉股权交易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违反了《国资法》第54条的规定,故本案当事人间签署的《备忘录》及《合作经营协议书》无效
(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2号案
    上海高院认定,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制定的3号令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由于上海水务公司在接受自来水公司委托转让讼争股权时,未依照上述规定处置,擅自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并在拍卖后与巴菲特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不具合法性。水务公司依据拍卖结果与巴菲特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会增加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损害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因此,相关监管部门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国资纪发〔2004〕2号)
    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
    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
    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
    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
    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
    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
    四、追究责任
    对未按规定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责任人,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人员也会面临问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9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发标题为《紧盯国资监管责任落实 推动补齐管理短板 唤醒“沉睡”资产》的要闻,披露了近年来若干起国有资产闲置、低效甚至丢失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重申了“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作为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正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既是政治任务,也是法定义务。若不正确履行职责,积极盘活存量资产,造成国有资产长期闲置,甚至被非法占用或变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则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依纪需要承担相应政务处分、纪律处分、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总之,为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交易。
    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业务得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每一步都经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保证了交易的透明性和合法性,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这一流程不仅维护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促进了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 注: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在2016年6月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该办法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原则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只有在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允许非公开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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