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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存在的“人为误区”

2011-01-30 06:40:18.0 来源: 点击数:5460

    一、国企改制就是企业领导层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公告征集受让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二、国有企业改制就是原企业领导层(包括部分职工)出资购买企业,“自己卖自己”和“自己买自己”是违法的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将国有资本低价折股或者低价转让给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个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冀财[2001]186号)规定“防止某些国有、集体企业‘自己卖自己’和少数人说了算。”

    三、由于“自卖自买”,购买者为侵吞国有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改制企业资产

    “重置成本法”和“市场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有“天壤之别”。

    所谓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因为评估过程中的资料直接来源于市场,同时又为即将发生的资产行为评估。但是,市场法的应用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资产的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市场法提供了有效的应用空间,市场法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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