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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试点机构的通知

2024-07-02 16:38:52.0 来源: 点击数:1051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试点机构的通知

青国资产﹝2004〕60号

各州、地、市国资委,省级有关企业,省产权交易市场: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现选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及州、地、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应当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在省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转让的交割手续。

二、企业闲置、报废的资产处置,经资产评估确认或备案后,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转让方申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二)转让方案按权限和程序获得批准后,由转让方组织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资产评估完成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后,由转让方向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书面委托进场交易,并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2、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3、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4、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确认文件;

5、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6、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7、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省产权交易市场应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拟受让产权的各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应向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下列文件,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1、受让申请书;2、法人、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资金信用能力证明;

4、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由省产权交易市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交易。产权交易程序完成后,省产权交易市场应及时将交易情况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审查无异议后,由转让双方持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省国资委的监督电话6305522。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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