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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7-02 16:51:44.0 来源: 点击数:100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6]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五”期间,我省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使国有企业活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国企改制工作中还存在着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需要切实加以解决。为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60号文件精神,严格企业改制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顺利推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要严格遵照《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一)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中,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和省经委联合审批。

(二)各级主管部门监管的企业(同级政府授权的除外),其改制方案由各级主管部分提出意见,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审批。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的需预先按审批权限报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财政、劳动和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企业,改制中属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04]8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局《关于加快我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我省国有中小企业意见的通知》(青政办[1998]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落实省委<实施意见>若干具体政策规定的通知》(青政办[1999]3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30号),与国办发[2005]60号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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