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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财税[2001]157号)

2024-07-02 16:35:42.0 来源: 点击数:11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10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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