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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2024-07-02 17:31:09.0 来源: 点击数:114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财政国家统计文件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九日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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