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 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24-07-02 16:58:16.0 来源: 点击数:6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2〕208)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财税〔2003〕208号和国税发〔2002〕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年十月十八日

深度观察

上一篇: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0

友情链接

  •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办公室电话:0971-6113361    邮编:810000    传真:0971-6113361
  •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A座15楼(海湖新区交通银行)     E-Mail:qhcqjy@vip.163.com
  • 备案号:[青ICP备090000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