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法规 > 详细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024-07-02 17:00:30.0 来源: 点击数:66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20031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三年二月十三日

深度观察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税[2003]133号)

0

友情链接

  •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办公室电话:0971-6113361    邮编:810000    传真:0971-6113361
  •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A座15楼(海湖新区交通银行)     E-Mail:qhcqjy@vip.163.com
  • 备案号:[青ICP备090000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