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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出台,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2020-04-26 11:43:12.0 来源: 点击数:3566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青海省财政厅于2020年3月17日发布了《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和作用,现就《细则》的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适用范围

《细则》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二)增资批准程序

《细则》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一条,针对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增资、国有金融企业所属子公司增资、银行类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增资的不同情况,结合国有金融企业是否完成公司制改革、被增资企业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相同等情况,对增资行为审批决策程序作出了差异性安排。

(三)增资形式和内容

《细则》第三章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资本及股权比例的确定方式,进一步明确要求增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和信息披露,并进一步规范了公开信息披露的时间及内容。

第十三条 有金融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符合条件的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信息,征集意向投资方,公开征集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3.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4.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5.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6.募集资金用途;7.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8.投资方的遴选方式;9.增资终止的条件;10.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细则》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的事项,以及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投资方和境外投资方需履行事项。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含)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在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中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通过清单方式,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增资时需报送财政部门的材料;明确了增资协议签订信息公开等事项。对增资后股东数量、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和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四)增资后的完善事宜

《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增资后的完善事宜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五)责任追究

《细则》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重点阐明国有金融企业在增资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惩戒机制,以及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制度。

(六)附则

《细则》第六章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不适用的情形及实施日期。

附件:

附件1:《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关于《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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