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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

2013-07-09 15:19:06.0 来源: 点击数:6505

青海省民政厅

 

机构简介

青海省民政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政府四项职能中“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项重要职能,承担着社会救助、社会
 

  

福利、双拥优抚安置、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等五大任务、百余项具体工作。
经过2000年机构改革,目前,全省民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300余名,(公务员1020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300余名)。目前,省民政厅设置12个行政职能处(室、局),分别是办公室、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处、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处、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机关党委、监察处。厅属事业单位18个,核定编制150名。全厅现有职工216人。

 

主要职能

1、制定本省民政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民政事业规划;
 

 

2、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 指导监督全省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民间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监督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的实施;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有关生活待遇标准的执行情况;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的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5、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青海省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
6、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7、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意见和建议;指导村(牧)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8、依据国家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我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9、拟定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承办地名管理的有关事宜;
10、组织协调指导省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参与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
11、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2、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协调救助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政策理论研究、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和执法考核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承担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学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青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明究拟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省级所属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局(优抚处、安置处)
承担指导和监督国家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的实施工作;提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退役士兵在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单位的安置工作;监督实施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供站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优抚事业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承办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处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牧区)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分配救灾款物并进行监督;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组织实施救灾项目;拟订减灾规划。
(五)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办法;承办社会救助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医疗、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压划地名处
拟订行政区划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办省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参与相关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及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核,承办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指导婚姻、儿重收养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管理;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教助工作;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知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民政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内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体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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