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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2013-07-09 15:19:36.0 来源: 点击数:6795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拟定国家级贫困县的扶持标准职责。
(二)增加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青海藏区扶贫开发战略研究和拟定政策措施的职责。
(四)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贫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的规划协调和实施职责,加快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加强国内外扶贫开发援助项目的协调、管理职责。

 

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全省扶贫开发规划,研究提出扶贫开发有关配套政策建议,负责编制扶贫开发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
(二)组织起草有关扶贫开发的法规规章草案及政策措施,拟订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和扶持对象,组织开展贫困状况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藏区扶贫开发战略研究,拟订藏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拟订扶贫资金的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指导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提出信贷扶贫贴息资金的使用计划。
(四)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筛选、审核以及向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上报较大规模的扶贫开发项目,负责信贷扶贫项目的推荐工作。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州(市、地)、县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工作,承担扶贫开发绩效考评工作。
(五)负责异地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和贫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组织认定并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
(六)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发达省区对青海贫困地区的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和经济协作工作,组织指导省直机关的定点帮扶和社会扶贫工作,承担国内外扶贫开发援助项目协调和管理责任,开展扶贫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和扶贫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扶贫开发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稿起草、审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全省扶贫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建设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扶贫开发规划,编制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协调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拟订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提出信贷扶贫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和信贷扶贫项目推荐意见;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筛选、审核指导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局系统财务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扶贫开发规划,编制年度扶贫开发工作计划;协调落实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拟订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财政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提出信贷扶贫贴息资金使用计划和信贷扶贫项目推荐意见;负责扶贫开发项目的筛选、审核指导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工作;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承担局系统财务工作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局属国有资产。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全省农村贫困人口扶持标准;组织开展扶贫政策和扶贫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藏区扶贫开发政策和措施;组织贫困状况统计、动态监测和贫困户建档立卡工作;起草扶贫开发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和贫困农牧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落实科技扶贫项目并组织实施。
(四)社会扶贫处。
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发达省区协作定点扶贫、对口帮扶和经济协作工作,动员、引导、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组织指导省直机关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督促、指导社会扶贫工作;承担认定并扶持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发展工作;承担国内外扶贫开发援助项目协调管理和扶贫领域交流与合作工作。
(五)异地扶贫处。
承担全省异地扶贫开发工作,拟订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协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六)项目监督处。
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全省扶贫资金(含财政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和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扶贫开发绩效考评工作;参与扶贫项目的审查、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
联系人:韩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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